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議
議
曆
曆
suǒ
所
见“议”。
1.推算歲時節氣的方法:“時憲曆”、“四分曆”、“太初曆”。《淮南子•本經》:“星月之行,可以曆推得也。”
2.記載年、月、日、節氣等的書冊:“日曆”、“月曆”。《樂府詩集•卷七十三•雜曲歌辭十三•古辭•焦仲卿妻》:“視曆復開書,便利此月內。”《舊唐書•卷三十二•曆志一》:“玄宗召見,令造新曆。”
3.年代、壽命。《漢書•卷十四•諸侯王表》:“周過其曆,秦不及期。”
1.处所:场~。住~。各得其~。
2.明代驻兵的地点,大的叫千户所,小的叫百户所(后来只用于地名):海阳~(在山东)。前~(在浙江)。后~(在山西)。沙后~(在辽宁)。
3.用作机关或其他办事地方的名称:研究~。派出~。诊疗~。指挥~。招待~。
4.a)用于房屋:这~房子。b)用于学校等:一~医院。两~学校。
5.姓。
6.跟“为”或“被”合用,表示被动:为人~笑。看问题片面,容易被表面现象~迷惑。
7.用在做定语的主谓结构的动词前面,表示中心词是受事:我~认识的人。大家~提的意见。
8.用在“是…的”中的名词、代词和动词之间,强调施事和动作的关系:全国的形势,是同志们~关心的。
9.用在动词前面,跟动词构成体词结构:各尽~能。闻~未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