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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
計
無
無
復
復
zhī
之
见“计”。
见“无”。
1.“复”的繁体字。
2.返、還。《爾雅•釋言》:“復,返也。”《左傳•僖公四年》:“昭王南征而不復。”
3.還原,再回到原來的樣子:“恢復”、“康復”、“回復”、“收復”。《史記•卷七十六•平原君虞卿傳》:“三去相,三復位。”南朝宋•劉義慶•世說新語•方正:“我令卿復君臣之好,何以猶絕?”
4.回報,多指仇恨而言:“報復”、“復仇”。《左傳•定公四年》:“(伍員)謂申包胥曰:‘我必復楚國。’”
5.免附徭役或賦稅。《墨子•號令》:“男女老小,先分守者,人賜錢千,復之三歲。”《漢書•卷一•高帝紀上》:“蜀漢民給軍事勞苦,復勿租稅二歲。”
6.再、又:“去而復返”、“舊病復發”、“死灰復燃”。唐•李白《將進酒》:“君不見黃河之水天上來,奔流到海不復迴。”
7.無義。有補充或調整音節的作用。南朝梁•無名氏《木蘭詩二首之一》:“唧唧復唧唧,木蘭當戶織。”唐•杜甫《贈衛八處士詩》:“今夕復何夕?共此燈燭光。”
8.易經卦名。六十四卦之一。震()下坤()上。機運循環之象。
9.姓。如元代有復見心。
10.“復”、“複”、“覆”三字本義各異。復為還、返,複為有夾裡的衣服,覆為翻倒、傾倒的意思。但因就其本義都可以引申為再、又、重等義,所以“反復”也或作“反複”、“反覆”,“重複”也或作“重覆”、“重復”等。但在某些語詞的特定用法上,卻不可相混。如“復興”不作“複興”、“覆興”,“複數”不作“復數”、“覆數”,“覆蓋”不作“復蓋”、“複蓋”。因此使用這三字,除其意義相通部分外,仍應注意各字單用本義之區別。
1.往:由京~沪。君将何~?
2.人称代词。代替人或事物(限于做宾语):求~不得。取~不尽。操~过急。言~成理。取而代~。有过~无不及。反其道而行~。
3.人称代词。虚用,无所指:久而久~。不觉手之舞~,足之蹈~。
4.指示代词。这;那:~二虫。~子于钓。
5.用在定语和中心词之间,组成偏正词组。a)表示领属关系:赤子~心。钟鼓~声。以子~矛,攻子~盾。b)表示一般的修饰关系:光荣~家。无价~宝。缓兵~计。千里~外。意料~中。十分~九。
6.用在主谓结构之间,取消它的独立性,使变成偏正结构:中国~大。战斗~激烈。大道~行也,天下为公。如因势利导,则如水~就下,极为自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