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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科举考试制度,凡科考一二等,及三等小省前五名、大省前十名准送乡试外,其余因故未考者,及在籍之监生、荫生、官生、贡生名不列于学宫。不经科考者,均由学政考试,名为“录科”。经录科录取者即可参加乡试。
录科 lù kē ㄌㄨˋ ㄎㄜ
清代科举制度,生员欲乡试前,先由学政预行科试,录取优异者;并荐举者,造录名册,送入科场,称为「录科」。
《儒林外史.第七回》:「次年录科,又取了第一。」
1.记载;抄写:记~。登~。抄~。摘~。过~。有闻必~。
2.录制:~音。~像。~放。~了一首歌。
3.原指为备用而登记,后转指采取或任用:收~。~用。
4.用作记载物的名称:目~。语~。同学~。回忆~。
5.姓。
1.学术或业务的类别:~目。文~。理~。专~。牙~。妇~。
2.机关组织系统中按业务划分的单位(级别比处低,比股高):秘书~。财务~。总务处下面分三个~。
3.科举考试,也指科举考试的科目:~场。登~。开~取士。
4.科班:坐~。出~。
5.生物学中把同一目的生物按照彼此相似的特征分为若干群,每一群叫一科,如松柏目分为松科、杉科、柏科等,鸡形目分为雉科、松鸡科等。科以下为属。
6.姓。
7.法律条文:金~玉律。作奸犯~。
8.判定(刑罚):~刑。~罪。~以罚金。
9.古典戏曲剧本中,指示角色表演动作时的用语,如笑科、饮酒科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