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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ān
番
來
來
復
復
qù
去
[fān]
1.指外国或外族:~邦。~茄。~薯。
2.种;样:别有一~天地。
3.回;次;遍:思考一~。几~周折。三~五次。翻了一~(数量加了一倍)。
[pān]
1.番禺(Pānyú),地名,在广东。
2.姓。
见“来”。
1.“复”的繁体字。
2.返、還。《爾雅•釋言》:“復,返也。”《左傳•僖公四年》:“昭王南征而不復。”
3.還原,再回到原來的樣子:“恢復”、“康復”、“回復”、“收復”。《史記•卷七十六•平原君虞卿傳》:“三去相,三復位。”南朝宋•劉義慶•世說新語•方正:“我令卿復君臣之好,何以猶絕?”
4.回報,多指仇恨而言:“報復”、“復仇”。《左傳•定公四年》:“(伍員)謂申包胥曰:‘我必復楚國。’”
5.免附徭役或賦稅。《墨子•號令》:“男女老小,先分守者,人賜錢千,復之三歲。”《漢書•卷一•高帝紀上》:“蜀漢民給軍事勞苦,復勿租稅二歲。”
6.再、又:“去而復返”、“舊病復發”、“死灰復燃”。唐•李白《將進酒》:“君不見黃河之水天上來,奔流到海不復迴。”
7.無義。有補充或調整音節的作用。南朝梁•無名氏《木蘭詩二首之一》:“唧唧復唧唧,木蘭當戶織。”唐•杜甫《贈衛八處士詩》:“今夕復何夕?共此燈燭光。”
8.易經卦名。六十四卦之一。震()下坤()上。機運循環之象。
9.姓。如元代有復見心。
10.“復”、“複”、“覆”三字本義各異。復為還、返,複為有夾裡的衣服,覆為翻倒、傾倒的意思。但因就其本義都可以引申為再、又、重等義,所以“反復”也或作“反複”、“反覆”,“重複”也或作“重覆”、“重復”等。但在某些語詞的特定用法上,卻不可相混。如“復興”不作“複興”、“覆興”,“複數”不作“復數”、“覆數”,“覆蓋”不作“復蓋”、“複蓋”。因此使用這三字,除其意義相通部分外,仍應注意各字單用本義之區別。
1.从所在地到别的地方(跟“来”相对):~路。~向。从成都~重庆。他~了三天,还没回来。
2.离开:~国。~世。~职。~留两便。
3.失去;失掉:大势已~。
4.除去;除掉:~病。~火。~皮。这句话~几个字就简洁了。
5.距离:两地相~四十里。~今五十年。
6.过去的(时间,多指过去的一年):~年。~秋(去年秋天)。~冬今春。
7.婉辞,指人死:他不到四十岁就先~了。
8.表示离开说话人所在地自行做某件事时用“去”,表示到说话人所在地参与某件事时用“来”。
9.的“去”可以一前一后同时用,表示去了要做某件事:他~听报告~了。
10.用在“大、多、远”等形容词后,表示“非常…”,“…极了”的意思(后面加“了”):这座楼可大了~了!。他到过的地方多了~了!⑿去声:平上~入。
11.扮演(戏曲里的角色):在《断桥》中,他~白娘子。
12.用在动词后,表示人或事物随动作离开原来的地方:拿~。捎~。
13.用在动词后,表示动作的继续等:信步走~(=过去)。让他说~(=下去)。一眼看~(=上去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