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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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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
lùkē
ㄌㄨˋㄎㄜ
录科
1.清代科举考试制度﹐凡科考一二等﹐及三等小省前五名﹑大省前十名准送乡试外﹐其馀因故未考者﹐及在籍之监生﹑荫生﹑官生﹑贡生名不列于学宫。不经科考者﹐均由学政考试﹐名为"録科"。经录科录取者即可参加乡试。
录科 lù kē ㄌㄨˋ ㄎㄜ
清代科举制度,生员欲乡试前,先由学政预行科试,录取优异者;并荐举者,造录名册,送入科场,称为「录科」。
《儒林外史.第七回》:「次年录科,又取了第一。」
见“录”。
1.学术或业务的类别:~目。文~。理~。专~。牙~。妇~。
2.机关组织系统中按业务划分的单位(级别比处低,比股高):秘书~。财务~。总务处下面分三个~。
3.科举考试,也指科举考试的科目:~场。登~。开~取士。
4.科班:坐~。出~。
5.生物学中把同一目的生物按照彼此相似的特征分为若干群,每一群叫一科,如松柏目分为松科、杉科、柏科等,鸡形目分为雉科、松鸡科等。科以下为属。
6.姓。
7.法律条文:金~玉律。作奸犯~。
8.判定(刑罚):~刑。~罪。~以罚金。
9.古典戏曲剧本中,指示角色表演动作时的用语,如笑科、饮酒科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