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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ē
科
zuì
罪
1.定罪。
科罪 kē zuì ㄎㄜ ㄗㄨㄟˋ
依法定罪。
《宋史.卷一九.徽宗本纪一》:「诸路疑狱当奏而不奏者科罪,不当奏而辄奏者勿坐,著为令。」
1.学术或业务的类别:~目。文~。理~。专~。牙~。妇~。
2.机关组织系统中按业务划分的单位(级别比处低,比股高):秘书~。财务~。总务处下面分三个~。
3.科举考试,也指科举考试的科目:~场。登~。开~取士。
4.科班:坐~。出~。
5.生物学中把同一目的生物按照彼此相似的特征分为若干群,每一群叫一科,如松柏目分为松科、杉科、柏科等,鸡形目分为雉科、松鸡科等。科以下为属。
6.姓。
7.法律条文:金~玉律。作奸犯~。
8.判定(刑罚):~刑。~罪。~以罚金。
9.古典戏曲剧本中,指示角色表演动作时的用语,如笑科、饮酒科等。
1.犯法的行为:~大恶极。立功赎~。
2.过失:不应归~于人。
3.依法给予的刑罚;惩处:判~。待~。
4.苦难;痛苦:受~。